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彭秀玉 羅英妹 呂昊軒 呂彩彤被 告 邵樹羣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上列被告邵樹羣因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4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彭秀玉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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