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予強制治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療字,108年度,5號
TPHM,108,聲療,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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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療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准予強制治療(108
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同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冠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並施以身心治療後,經民國108 年 第14次召開之治療會議決議不通過治療,經鑑定、評估其仍 有再犯之虞,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 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 、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 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 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 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於106 年2 月3 日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 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由本院以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21 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 字第63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由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於108 年 9 月20日第14次召開之治療評估會議決議不通過治療,經鑑 定、評估其仍有再犯之虞,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有本院上開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 報告書)、上開治療評估會議紀錄與結果名冊、妨害性自主 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及 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受 刑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合於規定,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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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