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972號
TPHM,108,聲,3972,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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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同益(原名潘冠霖)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同益(原名潘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潘同益(原名潘冠霖)因侵占罪案件,經判處有罪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 9017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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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