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鴻彬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鴻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鴻彬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 0 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期徒刑8 年8 月,嗣經 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7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2 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2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 6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