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846號
TPHM,108,聲,3846,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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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華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華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8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781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 1080185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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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