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宇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宇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 10801895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