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平(原名王林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3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俊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平(原名王林鷹)因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 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 4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