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764號
TPHM,108,聲,3764,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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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紹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紹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紹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 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 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 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 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所謂「裁 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 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 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 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 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 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 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彭紹軒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3號,其中附表編號1 偵



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58 9、2957、3271、4186、545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88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 地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88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 6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又附 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 判確定日(民國104年8月17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本院卷第17至138頁、第139至15 2頁)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 罪。又如附表編號1、12、13 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 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今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同 上卷第15頁)佐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違反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線(附表編號1至13 曾經臺北地 院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編號14至16曾經本 院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共計為有期徒刑11年6月 )、外部界線之範圍、犯罪情節多屬加重詐欺案件,暨其所 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 年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 號1、12、13所示之罪部分,經臺北地院於105年8月29 日, 以105年度聲字第20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而被告於107年2月23日入監,關於此部分之罪指揮書執畢 日期為同年3月15 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本院卷 第147 頁)可參,惟依首開說明,此部分仍得由檢察官於換 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 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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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