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鈞宇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鈞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鈞宇前因偽造文書、侵占及偽造有 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聲字第6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 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授矯 字第1080186440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