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697號
TPHM,108,聲,3697,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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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9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侯孟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更字第
33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侯孟成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執更字 第3366號執行指揮書,不服上開執行指揮書,因受刑人固於 105 年間屢犯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營利姦淫猥褻等 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惟定應執行刑竟高達有期徒刑6 年6 月,有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定應執行刑過重,受刑人深 感不服,請給予受刑人一個悔過向上、從新從輕、最有利之 裁定,依職權審核認定後以裁定更正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侯孟成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於108 年7 月31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484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該裁定正本經囑託受刑人當時 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長官送達,已於108 年8 月7 日送達於受刑人收受,該裁定另亦依法送達於檢察官,業已 裁定確定,以上事實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484號案卷可稽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據上開裁定核發108 年 度執更字第3366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 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 ,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以前揭情詞指稱不服檢察官所為 之執行指揮,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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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