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8年度,1831號
TPHM,108,抗,1831,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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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3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 年10月7 日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1999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許春風前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1 項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就該署108 年度他字第5763號、第5771號、第5795 號、第5820號、第6308號、第6400號、第6706號、第6809號 、第7082號、第7216號、第7699號、第8737號被告林惠瑜等 案件,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經原審 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999號裁定駁回在 案。依上述說明,本件抗告既非對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 應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是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 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至抗告意 旨雖誤載為「再抗告」,不影響上述結論,附此敘明。二、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再抗告狀」所載。
三、按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 法第4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抗告法院認抗告有前述應裁定駁回情事者,亦應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411條亦規定甚明。四、本院經查:
(一)按「抗告」係指抗告權人,不服「原審法院」尚未確定之 裁定,請求上級法院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救濟方法 ;「再抗告」則係不服「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所為未確定 之裁定,再向其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之救濟方法, 是「再抗告」係不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倘對於「 原審法院」之裁定,要不生「再抗告」之問題。又於司法 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 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



,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如當事人雖然表 示是「請求」或「聲明」,而實際上該當於「聲請」者, 受理的司法機關仍應依「聲請」案件的相關規定,加以處 理,並附具准駁的理由(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審法院並非抗告法院,所為裁 定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15 條規定無關,則本件抗告人即聲 請人許春風對之提出再抗告,自屬誤會。再以,抗告人所 提出訴狀狀頭處記載「刑事再抗告狀」,然其訴狀內容既 係對於原審於108 年10月7 日所為108 年度聲字第1999號 裁定聲明不服,依據上述說明,自應依抗告程序救濟,合 先敘明。
(二)又抗告人前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108 年度 他字第5763號、第5771號、第5795號、第5820號、第6308 號、第6400號、第6706號、第6809號、第7082號、第7216 號、第7699號、第8737號被告林惠瑜等案件,於108 年8 月23日所為簽准結案之函覆不服,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撤 銷前述處分,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人聲明不服之客體係檢察 官所為之簽結,此非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規定所得聲請變 更或撤銷之客體(即準抗告之客體),而於108 年9 月24 日以裁定駁回,然關於簽准結案之函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規定所得聲請變更或撤銷之事項,是原審依法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人不服該裁定,再向本院提起抗告,惟依其抗告意旨 所示,抗告人顯非對於法院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抗告,應 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是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 定提起抗告,且無從補正,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四)末按108 年1 月22日修正公佈施行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 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 規定,檢察官辦理「他」案於簽結後,應即將法律上之原 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受調查人及其選任辯護人,不得 用「本案簽結」作復。告訴人、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 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以決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 長後,復知告訴人、告發人。末本件抗告人如就檢察官辦 理「他」字案件簽結後所為通知之內容仍有不服,自應循 上述途徑辦理為適法,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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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