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58號
TPHM,108,交附民,58,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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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李○○ 
原   告  A02
法定代理人  張○○ 
       李○○ 
被   告  陳明德 

被   告  巨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被告因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八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聲明及事實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明德與被告巨榕交通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A01A02各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陳明德與被告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 原告A01A02各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陳明德與被告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 A01A02各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同免 給付義務。
㈤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㈥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 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 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 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 度台抗字第三0六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同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並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以判 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A01A02、為本院一0八年度交上易 字第三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害人李○○之子女,於本案 審理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精 神慰撫金。然本案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 害罪之被害人僅李○○,並非原告,亦即僅得由李○○就被 告過失傷害致其所生之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 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說明,於法不 合,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廿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廿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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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榕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