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84號
ULDV,108,訴,584,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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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   告 王基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陳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
0,9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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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