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661號
ULDV,108,繼,661,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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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林黃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建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鄉○○村○○000 號),於108 年8 月23日死亡,並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
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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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