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64號
ULDV,108,簡上,64,2019110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李樹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內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第1 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 條第1 項、第43 4 條之1 及第3 編第1 章、第4 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 7 條前段、第119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即上訴聲明),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始合於法定程式。若有欠缺,其上訴為不合法,第二審法 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 回上訴。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提出繕本 或影本。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上訴狀之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 件。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1/1頁


參考資料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