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82號
ULDV,108,消債更,82,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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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旬才 
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㈡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㈢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車執照或登記資料。㈣提出聲請人於10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㈤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明細。㈥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何?每月平均收入金額為多少?並提 出相關資料供參!
㈦聲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每月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8,959 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 項規定最近一年衛 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4,8 66元之標準,依同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應就各項生活必要費 用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
㈧提出受扶養人江新茂張彩雲之戶籍資料,並陳報其等目前從 事何工作?每月收入為何?是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又依聲請 人之戶籍資料記載,聲請人之出生別為次男,則受扶養人江新 茂、張彩雲是否仍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㈨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



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㈩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 106 年11月8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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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