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
原 告 李秋月
被 告 李謀錫
李振維
李倍銘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江蘭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李謀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江蘭於民國105 年3 月19日死亡,兩 造分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均為其繼承人,其等之應 繼分比例依如附表二所示,原告李秋月、被告李謀錫、李秋 玲之應繼分各為4 分之1 ,被告李振維、李倍銘則代位被繼 承人之次子李謀庭4 分之1 之應繼分各為8 分之1 。被繼承 人李江蘭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已辦妥公同共有 之繼承登記,而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兩造就 被繼承人之遺產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且被繼承人之遺產為 不動產,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未能協議 分割遺產,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兼被告李振維、李倍銘之訴訟代理人李秋玲到庭陳稱:對於 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方案按兩造應 繼分比例分割等項,均無意見等語。
㈡被告李謀錫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 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 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 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 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江蘭於105 年3 月19日死亡,其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李 江蘭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 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李江蘭之繼承系統表、除戶 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且為到庭之兼被 告李振維、李倍銘之訴訟代理人李秋玲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被繼承人李江蘭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 人就被繼承人李江蘭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 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 被繼承人李江蘭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 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 割被繼承人李江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 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將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分割為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爰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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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繼承人李江蘭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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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分割結果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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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雲林縣褒忠鄉龍林段│ 378.84 │3097/43067│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 │ │0450-0011 地號土地│ │ │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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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雲林縣褒忠鄉龍林段│ 337.00 │170/33700 │ 同上 │
│ │ │0450-0013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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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雲林縣褒忠鄉龍林段│ 401.72 │203/40172 │ 同上 │
│ │ │0450-0014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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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李江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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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應繼分比例│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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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李謀錫 │1/4 │三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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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李秋月 │1/4 │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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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李秋玲 │1/4 │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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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李振維 │1/8 │孫子女(與李倍銘代位繼│
│ │ │ │承被繼承人次子李謀庭之│
│ │ │ │應繼分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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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李倍銘 │1/8 │孫子女(與李振維代位繼│
│ │ │ │承被繼承人次子李謀庭之│
│ │ │ │應繼分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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