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8年度,13號
ULDV,108,司消債核,13,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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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火才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松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示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至第十四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所示第一點至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二點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 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 日內,將 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 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 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 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 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此復為同條例第152 條第1 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雲林縣莿桐鄉農會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與 全體聲請人即債權人已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
三、經查,相對人與全體聲請人協商成立如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 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第1 點至第3 點、第5 點至第 14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第1 點 至第4 點、第6 點至第12點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認可。至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 構無擔保債權)第4 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 擔保債權)第5 點關於「乙方(即債權人)並得回復依各債 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甲方(即債務人)訴追」部 分,並非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不在認可之列,併此指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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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