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陸富龍
林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李建霖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佳孟
陳世昌
陳宛辰
黃暹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73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73 號 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