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00號
ULDV,107,訴,400,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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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陸富龍 

      林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李建霖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佳孟 
      陳世昌 


      陳宛辰 

      黃暹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73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73 號 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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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