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194,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64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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