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21號
ULDV,104,建,21,2019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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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194,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64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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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