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憲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4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憲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憲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 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 年3 月11日) 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 及3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 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 親簽及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 8 年度聲字第1107號卷第49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 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對 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及3 所示之罪雖經法 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 執行刑,依上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謝憲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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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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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不 含 沒 收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 元折算1 日 │ │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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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3日 │108 年3 月2 日上午│108 年3 月2 日中午│
│ │ │10時 │12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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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雲林地檢108 年度毒│雲林地檢108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30號 │偵字第433號 │偵字第4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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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 年度港簡字第11│108年度訴字第375號│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8 年1 月31日 │108 年10月17日 │108 年10月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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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108 年度港簡字第11│108年度訴字第375號│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判 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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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3月11日 │108年11月4日 │108年11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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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1051號(108 年│字第4021號 │字第4022號 │
│ │度執緝字第52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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