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97號
ULDM,108,聲,109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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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諭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 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75 0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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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