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猛亮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4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猛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猛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 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 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 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 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 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 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 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 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 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 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
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謝猛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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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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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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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1月16日上午9 時12分│107 年11月30日上午8 時37分│107 年11月12日 │
│ │採尿時回溯1 、2 天內之下午│採尿時回溯1 、2 天內之下午│ │
│ │1 時到3 時之間某時 │1 時到3 時之間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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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9號、第11│108 年度毒偵字第29號、第11│108 年度毒偵字第139 號、第│
│ │ │6 號 │6 號 │1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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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251 號 │108 年度訴字第251 號 │108 年度訴字第301 號 │
│ ├───┼─────────────┼─────────────┼─────────────┤
│ │日 期│108 年4 月30日 │108 年4 月30日 │108 年5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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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251 號 │108 年度訴字第251 號 │108 年度訴字第3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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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8 年5 月20日 │108 年5 月20日 │108 年6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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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20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 │②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執字第2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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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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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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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不含沒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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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12日 │107 年1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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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 號│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 號│ │
│ │ │、第243 號 │、第24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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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513 號 │108 年度訴字第51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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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8 年9 月27日 │108 年9 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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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513 號 │108 年度訴字第513 號 │ │
│ ├───┼─────────────┼─────────────┼─────────────┤
│ │日 期│108 年10月21日 │108 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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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4016號。 │ │
│ │②編號4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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