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宗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27
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 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 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08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18分 宣判,惟本件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充分審 酌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並節省被告、告 訴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