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查其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7,991元,原告雖
已繳納裁判費361,536 元,惟復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具狀擴張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2,880,65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43
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61,536 元外,尚應補繳27,89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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