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7號
MLDV,108,訴,547,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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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豐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 萬6,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扣除原告
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1,39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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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