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吳偉達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訴訴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簽訂房 屋買賣契約書,購買被告所興建之翫美苑建案B6戶別,約定 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 1,200 萬元。原告購買系爭房屋為透 天建築,並有地下室之空間,未計入權狀。原告於交屋前與 被告指派之專員江仲晨進行點交時發現地下室未通。被告言 明將於108 年6 月5 日修繕完畢,惟迄今仍未將瑕疵修繕完 成,並刻意拖延修繕之進度,而因地下室漏水位置屬系爭房 屋之化糞池,於原告尚未入住即開始漏水,依法請求被告減 少價金及賠償原告裝潢所花費100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查,依翫美苑房屋買賣契約 書第12條規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本件亦查無專 屬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桃園 地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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