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1號
MLDV,108,訴,201,2019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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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奇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洪發 

      陳洪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650,1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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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