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湯俊崙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士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
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是否為苗栗縣○○鄉○○○
○段○00000 地號土地之誤載,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苗栗
縣○○鄉○○村0 鄰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湯士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