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16號
MLDV,108,補,1416,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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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湯俊崙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士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
  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是否為苗栗縣○○鄉○○○
  ○段○00000 地號土地之誤載,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苗栗
  縣○○鄉○○村0 鄰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湯士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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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