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82號
MLDV,108,補,1382,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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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陳林祥 

被   告 陳淑珍 
      陳淑珠 
      陳淑玲 
      陳玉美 
      陳秀娟 
      陳素貞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071,8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1,092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編│   請 求 分 割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原告應有│ 價  額 │
│號│(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 (元/ ㎡) │(㎡)│部分比例│ (新臺幣) │
├─┼─────────────────┼──────┼───┼────┼──────┤
│1 │431地號土地            │      │2,104 │    │ 3,839,800元│
├─┼─────────────────┤ 14,600元 ├───┤ 1/8  ├──────┤
│2 │449地號土地            │      │1,771 │    │ 3,232,075元│
├─┴─────────────────┴──────┴───┴────┼──────┤
│                                合 計│ 7,071,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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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