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陳林祥
被 告 陳淑珍
陳淑珠
陳淑玲
陳玉美
陳秀娟
陳素貞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071,8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1,092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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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分 割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原告應有│ 價 額 │
│號│(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 (元/ ㎡) │(㎡)│部分比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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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1地號土地 │ │2,104 │ │ 3,839,800元│
├─┼─────────────────┤ 14,600元 ├───┤ 1/8 ├──────┤
│2 │449地號土地 │ │1,771 │ │ 3,23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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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7,07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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