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67號
MLDV,108,補,1367,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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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陸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翊柔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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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