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李道邦
送達代收人 鄧夢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枝等11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顯示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異動索引。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被告黃士枝、李春發、李
松生、李松明、李雲嬛、徐李玉嬌、李鳳嬌、陳怡妗、陳廖
滕、陳泓任、陳菊梅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
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
,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告黃士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已死亡
,請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暨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該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被告李春發、李松生、李松明、李雲嬛、徐李玉嬌、李鳳嬌
、陳怡妗、陳廖滕、陳泓任、陳菊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