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65號
MLDV,108,補,1365,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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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李道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水生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水生朱崇仁黃德彩李春發李松生李松明
  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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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