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林雁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芳等9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邱義芳、邱義昌、邱義郎、邱義忠、陳邱阿霞、邱義祥
、邱鳳英、邱義章、邱麗錦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