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38號
MLDV,108,補,1338,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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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林雁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芳等9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邱義芳邱義昌邱義郎邱義忠陳邱阿霞邱義祥
  、邱鳳英、邱義章邱麗錦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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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