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張國鐶
范玉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享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二人共新臺幣(下同)43萬2,861 元(計算式:20萬8,750
元+22萬4,111 元=43萬2,861 元),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4,74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即
2,370 元(計算式:4,740 元1/2 =2,370 元),故本件原告
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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