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66號
MLDV,108,補,1266,2019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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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邱孟佑 
被   告 邱義成 

      邱義欣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外人邱秋梧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
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
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516,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
7,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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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  價  額  │
│號│(苗栗縣苑裡鎮南山段)│(元/㎡)│ (㎡) │範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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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7地號土地      │ 4,000元 │ 706.77│  │ 2,827,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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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66地號土地      │     │2,856.33│  │ 6,855,1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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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74地號土地      │     │3,644.96│全部│ 8,747,904元 │
├─┼───────────┤ 2,400元 ├────┤  ├───────┤
│4 │609地號土地      │     │ 976.23│  │ 2,342,952元 │
├─┼───────────┤     ├────┤  ├───────┤
│5 │638地號土地      │     │1,559.71│  │ 3,743,3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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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4,516,4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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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