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61號原 告 陳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忠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一、被繼承人楊陳己妹、楊錦成、楊初安、楊邱参妹、楊茶妹、 張仁珍、張俊彥、張恭文、張翠嬌、張銜明、鍾萍、陳己瑞 、陳古火妹、陳添增、陳張錢妹、陳添乾、陳邱鳳嬌、陳國 欽、陳勤窓、黃金雄、陳己隨、陳徐梅英、溫陳香妹、溫阿 溪、陳溫細妹、陳能謙、溫森榮、溫黃雪梅、溫森松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被繼承人陳己瑞之三女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四女陳春子之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三、張美琴、陳運基、曹雲金、何陳勤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四、被告張貽婷、張貽雯、張弘霖之法定代理人。五、說明楊茶妹是否即為陳茶妹、何陳勤蘭是否即為陳敏子、陳 徐梅英是否即為陳梅英?六、說明何以未將被繼承人陳己隨之四男即被繼承人溫森松之配 偶曹雲金列為被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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