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661號
MLDV,108,苗簡,661,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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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61號
原   告 陳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忠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繼承人楊陳己妹、楊錦成、楊初安、楊邱参妹楊茶妹、
  張仁珍張俊彥張恭文張翠嬌、張銜明、鍾萍、陳己瑞
  、陳古火妹、陳添增、陳張錢妹陳添乾陳邱鳳嬌、陳國
  欽、陳勤窓黃金雄、陳己隨、陳徐梅英、溫陳香妹、溫阿
  溪、陳溫細妹、陳能謙、溫森榮、溫黃雪梅溫森松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己瑞之三女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四女陳春子之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三、張美琴陳運基曹雲金何陳勤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四、被告張貽婷張貽雯張弘霖之法定代理人。
五、說明楊茶妹是否即為陳茶妹何陳勤蘭是否即為陳敏子、陳
  徐梅英是否即為陳梅英?
六、說明何以未將被繼承人陳己隨之四男即被繼承人溫森松之配
  偶曹雲金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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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