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張維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08 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2,934 元,及其中8,87 7 元自95年2 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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