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58號
MLDV,108,司促,7258,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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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萍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肆佰伍
  拾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叁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萍芬於091 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 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8,450 元整未
     為清償( 含代償金額159,500 元整、消費款76,911元
     整、已到期之利息16,039元整及違約金6,0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236,411 元整自093 年12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
     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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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