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17號
MLDV,108,司促,7117,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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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湯孟誠 

      湯運喜 

      鍾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湯孟誠於民國104 年就讀私立育民工家時,
     邀同債務人湯運喜鍾碧霞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7,490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7 年02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 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6,725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
     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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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