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湯孟誠
湯運喜
鍾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湯孟誠於民國104 年就讀私立育民工家時,
邀同債務人湯運喜、鍾碧霞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7,490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7 年02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
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 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6,725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
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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