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87號
MLDV,108,司促,6987,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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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湘珺即陳淑娟即趙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
     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申請變更名稱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並經財政部民國90年8 月14日台財融( 二) 字第
     0090288233號函核准在案,合先敘明。
  (三)相對人陳湘珺陳淑君即趙淑娟於民國87年8 月5 日
     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
     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
     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
     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
     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
     幣300 元整,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然
     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3 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
     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
     已於95年5 月29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相對人陳湘珺陳淑君即趙淑娟至民國95年6 月9 日
     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7161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
     幣27161 元為自87年8 月5 日起至民國95年6 月9 日
     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
     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信
     用卡申請書。二、帳務明細。三、信用卡約定條款。
     四、財政部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湘珺即陳│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7161 │淑娟即趙淑│月1日起   │      │       │
│  │元  │娟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湘珺即陳│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
│  │27161 │淑娟即趙淑│月10日起  │      │新台幣300元整 │
│  │元  │娟    │      │      │,違約金之計收│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期│
│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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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