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52號
MLDV,108,司促,6852,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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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吳騏安即梁騏安即梁馨


      吳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貳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吳騏安即梁吳騏安即梁騏安即梁馨於民國102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吳采芳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
     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 筆
     ,計新臺幣164,502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吳騏安梁馨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0,521元( 逾期利息、違
     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采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采芳、吳│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521 │騏安即梁騏│月26日起  │      │       │
│  │元  │安即梁馨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采芳、吳│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21 │騏安即梁騏│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安即梁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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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