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吳騏安即梁騏安即梁馨
吳采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貳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吳騏安即梁吳騏安即梁騏安即梁馨於民國102
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吳采芳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
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 筆
,計新臺幣164,502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吳騏安即梁馨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0,521元( 逾期利息、違
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采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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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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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采芳、吳│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521 │騏安即梁騏│月26日起 │ │ │
│ │元 │安即梁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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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采芳、吳│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521 │騏安即梁騏│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安即梁馨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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