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88號
MLDV,108,司促,6788,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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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黃絁甯即黃馨



      李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壹
  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絁甯即黃馨( 即借款人) 於民國103-105
     年間邀同李蕙芬及案外人黃淵華( 歿) 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
     新臺幣247,355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
     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
     中0.0 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
     利率為年率1. 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108 年02月01日起轉為
     催收款)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 固定計
     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
     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
     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
     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黃絁甯即黃馨自107 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
     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4,17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聲請人向借款人黃絁甯即黃馨及連帶保證人黃淵華
     李蕙芬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黃淵華
     已於105 年01月間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繼承相
     關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67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蕙芬、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144178│絁甯即黃馨│9月12日起  │1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蕙芬、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4178│絁甯即黃馨│0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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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