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50號
MLDV,108,司促,6750,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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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廷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叁佰伍
  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叁萬伍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廷鈞於091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5,353 元整未
     為清償( 含消費款135,909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3,444元整及違約金6,0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5,909 元整自093
     年10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
     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 99% 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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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