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廷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叁佰伍
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叁萬伍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又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廷鈞於091 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5,353 元整未
為清償( 含消費款135,909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13,444元整及違約金6,0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5,909 元整自093
年10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
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 99% 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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