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二)請提出足認相對人「邱坤祥」存在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 請死亡宣告時,應先敘明其與失蹤人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規 定。
二、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坤祥為死 亡宣告,僅稱其為相對人之甥女,惟未敘明聲請人就本件聲 請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且依其提出之戶籍資料,亦無「邱 坤祥」之記載,是「邱坤祥」此人是否存在亦有不明。聲請 人就上開必要事項未陳報,本院於108 年11月11日已發函通 知聲請人於送達日起10日內補正,該函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 聲請人,迄今均無回應等情,有本院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