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5號
MLDV,107,重訴,95,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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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喜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榮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4,16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766 元,而該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
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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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