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600號
MLDM,108,易,600,201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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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文


具 保 人 鄭智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22
、3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吳聲文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鄭智烜繳納後,將被告 釋放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各1 份在卷為證。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後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命警拘提未獲,此有被告傳票 之送達證書2 紙、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苗栗縣警察 局竹南分局108 年11月4 日南警偵字第1080026538號函暨函 附報告書1 份、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08 年11月2 日湖警 偵字第1080013555號函暨函附報告書1 份等附卷可稽,而被 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亦有渠等之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存卷可查,足證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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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