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1號
HLDV,108,訴,171,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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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莊淑輝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陳進元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7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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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