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被 告 吳阿信
被 告 林秋鶴即林桂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代位人吳阿信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其
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得之利益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蓮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二、提出花蓮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
登記謄本所有公同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若有已
死亡者,請再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
四、陳報本件被告明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記載完整之被告姓
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狀內並
應載明各被告之應繼分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