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郭小草
被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兼法定代理 呂玉枝
人
被 告 呂玉枝
被 告 曾敏琦
被 告 李峻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兼法定代理 林富英
人
被 告 林富英
被 告 林靜怡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兼法定代理 謝耀德
人
被 告 謝耀德
被 告 邱俊諭
被 告 汪自立
被 告 張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8,09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