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5號
HLDV,108,補,385,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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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郭小草 
被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兼法定代理 呂玉枝 

被   告 呂玉枝 
被   告 曾敏琦 
被   告 李峻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

兼法定代理 林富英 

被   告 林富英 
被   告 林靜怡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兼法定代理 謝耀德 

被   告 謝耀德 
被   告 邱俊諭 
被   告 汪自立 
被   告 張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08,09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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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